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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校友会章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校友会章程
csx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校友会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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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校友会。
   ( 英文名称是UIBE ALUMNI (SHANGHAI) ASSOCIATION,缩写是UIBE-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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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含前身及其后并入各校)在沪历届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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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等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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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和推进公序良俗,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发挥学习、联谊、咨询作用,为科教兴国、人才培养、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振兴、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再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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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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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162号201室;活动地域: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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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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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组织会员联谊和返校活动;
(二)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学术和经济信息交流;
(三)组织会员开展咨询服务和公益活动;
(四)组织调查研究,搜集会员建议,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意见;
(五)征集校史资料和回忆录,提供母校或由本会结集刊行;
(六)加强会员与海内外校友联系,探索人才、技术和资金的引进途径,为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服务;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向会员提供可能的服务;
(八)动员会员开展互助济难帮困,创建和谐社会;
(九)把本会办成上海校友的精神家园和事业发展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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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加强会员与母校、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社会服务,开展联谊活动,编印会刊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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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校友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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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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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含前身及其后并入各校)学习或工作过,现在上海工作、学习或居住,或工作单位、人事关系在上海的校友,以及原籍是上海的校友;
未在本校学习、工作过,但热心本会活动并能为本会做出贡献者,可根据本会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
[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含前身及其后并入各校)是指:
(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含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干训班、函授大学及成人教育等;
(二)学校前身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外贸经济专业,中央贸易部高级商业干部学校,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北京对外贸易学院预科、中专、专科、本科,对外贸易干部学校,对外贸易部北京中等专业学校,及对外贸易部中等专业学校;  
(三)学校成立后并入的国际经济管理学院、中国金融学院及其他院系调整时并入的院系等。]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即成为本会会员。
凡为本会作出贡献的非校友提交入会申请书,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经校友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即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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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入本会会员名册、网站会员序号,获取校友通讯录;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获取本会印发的有关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校友会的利益和其他会员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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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自愿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和服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注本会工作,参加会员联谊活动;
(八)关心母校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九)按会员大会制定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并可自愿向本会提供资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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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已经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可视作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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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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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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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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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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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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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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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每一届理事会履行职责至下一届理事会依法任职时止。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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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注销,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决定各类会员活动沙龙的设立;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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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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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审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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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愿为会员服务的四个奉献精神(即奉献时间、精力、智慧和金钱)和较强的活动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七十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监事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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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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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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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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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主持本会相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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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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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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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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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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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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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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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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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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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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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作人员津贴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津贴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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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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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掌管;由会长或指定副会长签署合法使用;定期向理事会通报财务使用情况,增加民主理财的透明度。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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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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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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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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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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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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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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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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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所规定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决议解散的;
(四)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五)自行解散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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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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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清算时本会未了结业务)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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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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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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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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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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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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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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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八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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